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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56)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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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损害属于国家责任

  核损害的危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持久性。

  调整核损害事故的公约:

  《巴黎公约》(获得大部分核能国家支持)

  《维也纳条约》

  《核动力船舶经营者责任的巴塞尔公约》

  《核物质海上运输民事责任的巴塞尔公约》

  对陆地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全球性、地区性和双边条约来进行的。

  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立法更主要的条约:

  《湿地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

  1971年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是第一个希望全球都能参加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但其有两个主要问题:缺少一个正式的基金向发展种国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缺少一个内在的关于公约修改的程序。

  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创新之处是把许可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应用。

  生物多样性指: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更复杂的问题就是生物技术的转让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更主要的两类是鱼类和海洋捕乳动物

  1923年的《国际太平洋哈利布特公约》是第一个真正对主权国家特有的国内养护海洋物种的权利进行国际有效调整的范例。该公约设立了第一个渔业委员会。

  除了各种渔业委员会外,另一个在海洋生物养护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

  《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是唯一真正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并要求各缔约国承担养护的责任。

  《大陆架公约》也间接涉及海洋资源的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说是给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分成不同的区域,具体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这类渔业资源的养护制定协调的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特殊的海洋资源 迁徙性海洋生物,海洋哺乳动物,为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2 海洋污染防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本章重点)

  对保护海洋环境责任作出更全面规定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作出的重大改变

  不在把对海洋的污染视为种默认的自由,而是全面的法律责任。(更重要改变)

  船旗国和沿海国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重点放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管制和合作方面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伦敦公约)是第一部对油轮所造成的油污染进行管辖的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马波尔公约)主要通过技术措施来限制排放原油入海

  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及防治

  责任

  沿海国对船舶污染的管辖权的规定(多选)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主要创新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不独享强制执行权

  港口国和船旗国同时享有对船舶的管辖权,但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赋予船旗国在所有案件种有优先管辖权。

  沿海国干预权理论是被认为法律上的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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