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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9)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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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法(相对重要)

  1 矿产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分类○ 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类。

  特点○

  ⑴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 

  ⑵矿产资源的有限性  

  ⑶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及问题○

  ⑴开发利用过程中耗损破坏严重 

  ⑵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我国煤矿回采率不及50%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合理开发利用渔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标志。

  2 法律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定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本节重点)○

  ⑴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

  ⑵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

  关于控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本节重点)○

  ⑴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更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⑵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并且,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措施(重点)○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措施P369

  注意第6行但是后面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种。)

  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⑵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⑶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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