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28)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①主观上具有过错;
②行为的违法性;
③损害结果;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⑴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⑵行为的违法性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⑶损害结果
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⑷因果关系 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P174(自己总结一下)
⑴构成要件不同
⑵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同
⑶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不同
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⑴20世纪50年代后,此时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空前突出,因公害引起的赔偿案件也急剧增加。在这些诉讼中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外,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在这种情况下,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考虑污染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⑵污染企业的经营或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由此,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用无错过责任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已成为很多国家环境立法中的通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负责条件○:不可抗力、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拔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们可以把《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从性质和作用上分成三种类型:
⑴防止性的方式
⑵补偿性的方式
⑶处罚性的方式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⑴排除危害
⑵赔偿损失:
① 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应与损失等额,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
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
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
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能够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义务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权益理论的沿革与发展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公众及其环境权益
- 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