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52)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52)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关于自然保护区分级的规定

  分区保护(可选择)★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自然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入该区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带。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注意一下)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其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⑴一是查清自然保护区土地状况,建立土地资源地籍档案;

  ⑵二是进行自然保护区土地登记,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⑶三是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的法定用途,禁止侵占、买卖、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⑷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风景名胜区概念○ 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分为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注意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关于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措施

  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实行奖罚制度。

  4 文化遗迹保护的法律规定

  文化遗迹地概念△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有其保留或遗迹地。

  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

  自然遗迹地的概念△ 是指由自然过程形成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艺术、观赏价值的自然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人文遗迹地概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人工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文化遗迹地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有:(记标题)

  ⑴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

  ⑵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

  ⑶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

  ⑷严格限制文化足迹地的考古发掘。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区域环境 它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间的各种自然因素或人工因素组成的综合体。

  ⑵特殊区域环境在区域环境中有一类对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特殊价值的区域环境,这就是特殊区域环境。

  ⑶自然保护区,是指对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手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⑷风景名胜区 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分为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⑸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有其保留或遗迹地。

  ⑹人文遗迹地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人工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