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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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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更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②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⑶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更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⑷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P74)★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⑵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⑶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⑴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⑵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⑶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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