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8)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更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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