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2)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2)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重点)★(简答论述都有可能)

  ⑴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⑵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⑷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可出案例)

  ①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发。

  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林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注意一年内不用怎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又怎样,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又怎样。房地产法考过的内容)

  ⑸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⑹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⑴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⑵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按照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法式取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⑷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⑴土地复垦的对明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⑵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⑶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

  ⑷土地复垦的费用,应根据复垦对象情况和复垦土地的用途加以确定。

  ⑸复垦土地的归属,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⑹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三个罪名○(考点)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⑵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

  ⑶水土流失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⑷土地的盐渍化,又称盐碱化,是指土壤中积聚盐分形成盐渍土的过程。

  ⑸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⑹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⑻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⑾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