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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7)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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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三点(简答或选择)◇P107

  ⑴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⑵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的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首先选择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

  6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曾考过P109)

  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内容P109

  这个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环境的公共委托理论内容P109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共有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以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为根据,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名词或选择)

  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更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26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民主原则的贯彻○P110

  ⑴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注意《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有通风、采光。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保证了公民的通风、采光权。

  ⑵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

  这项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⑶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综合利用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更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更低限度,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⑶开发和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⑷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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