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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4)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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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24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本章重点)P326△

  《水土保持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5、25度

  ⑴保护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25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⑶加强林业管理

  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⑴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⑵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⑶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⑵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⑶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许可制度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⑸水资源费是指根据《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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