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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5)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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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

  1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 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可分为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中温带针阔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

  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

  ⑴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

  ⑵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⑶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10-15分贝)

  ⑷养育物种,保留物种。

  ⑸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

  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⑴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

  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⑶防治森林病虫害;

  ⑷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⑸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1984年《森林法》,1998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可选择)

  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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