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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更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2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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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牲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

    3、《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类: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更终的发展目标。

    5、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提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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