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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更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2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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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

    1、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

    2、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经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则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和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后,逐级上报,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更高的效力。

    7、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8、为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下列措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

    9、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复垦土地的归属,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第二十一章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1、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水资源与水经常通用,我国法定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节约用水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3、我国保护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有:水资源规划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用水收费制度。

    4、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主要有:采取措施,加强节水管理,发展节水产业;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水资源信息;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加强领导,防止土地盐渍化;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行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采以措施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和污水再生利用;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6、水资源开发利用者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应尽的义务主要有:节约用水;防止生态破坏;进行工程建设时遵守规划和申请批准;不损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7、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以及防洪、排涝过程中因不同地区、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可分为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水土保持是指“防止水土流失的一切措施和方法”。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其管理体制是政府和单一部门管理体制。

    9、我国法律规定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主要有:水土保持规划制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水土流失监测和公告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代执行制度。

    10、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包括:综合性措施,禁止性措施,开发建设活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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