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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更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6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二十九章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与实施

    1、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现已得到公认的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肯定和重申了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及其开发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又清楚地规定了国家进化论如何行使的主权都不得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一方面要求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

    4、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要求在科学上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各国应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通过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和环境恶化。

    5、谨慎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它的一般含义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质要标明行管制,如果必要的话,甚至要禁止,即使目前尚无确定和压倒一切的证据证明那些行为或物质已经或可能给环境造成损害。

    6、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清除污染、恢复原状的责任,不能将这种负担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从而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

    7、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8、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切含义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的需要;二是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三是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四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

    9、根据国际环境法律实施措施的性质,通常把它们分作“命令与控制”措施、经济刺激措施和综合管制措施。命令与控制措施通常是指那些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并且以公权力作为后盾监督和强制实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则、标准。这类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等。经济刺激措施通常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的措施。这类措施主要包括:税收、贷款、保险、储蓄、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等;在国际条约中规定、使用比较多的是保险、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标志。综合污染防治措施是指以消除或至少减少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为目标的预防性措施,尤其根据物质、产品的生命周期,从其生成、生产到更终消灭进行全程管制,有时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制。

    10、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包括信息的报告、监督和监控机制。报告制度主要是要求缔约方定期向环境条约的主管机关报告履行条约的情况,其中包括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以及条约的执行情况,以国家报告会的形式定期提供给条约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向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公布。监督是指包括在受影响的环境内实地取样在内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通常由相关企业本身、企业联合会或环境管理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监控是指持续、不间断的监督、评估,它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了反馈,通常负责监控的机构在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介入有关的履约活动。

    11、国际环境损害应该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区域内的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还包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国际环境损害赔偿主要适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由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通常赔偿数额较大,有的侵权人即使破产也不能给予受害人以及时和有效赔偿。在国际条约实践中经常采取赔偿基金和限制赔偿额等制度以分散赔偿的财政负担,给受害人以及时和有效的赔偿。国际环境争端也是国际争端,所以其解决方法沿用一般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

    第三十章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1、大气和外层窨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在局部越界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外导空间等几个领域已经建立,而且规则和制度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具体。区域 性的控制跨界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条约主要是栎国家间的《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和美加《空气质量协定》。控制臭氧层的耗损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是《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有《外空条约》和《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2、海洋环境保护条约是迄今国际环境条约体系中出现更早、发展更成熟、内容更丰富的条约体系。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以分为全球性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 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如《红海及亚丁湾环境保全区域 公约》。根据条约规范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框架性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具体问题专门性条约,如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防止海洋倾废的《伦敦倾废公约》、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有关损害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

    3、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早期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第二,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中;第三,相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大多是分散和零散的。目前这一领域更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4、废弃物的国际管制条约通常只是就特定种类的废弃物或其处置方法在国际条约中作出一定的管制和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管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减少问题。这方面更重要的是《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有毒有害物质国际社会没有全面的管制条约体制,基本上采取的脸是分散的管制方式;放射性物质管制方面的主要有《核安全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等;其他有害物质和行为的管制方面主要有《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和《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5、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已经建立并越来越丰富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种的协定》、《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等;特定物种保护方面主要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养护野生动物迁徒物种公约》;生境保护方面主要有《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

    6、“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包括:《南极条约》、《养护南极海豹公约》、《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北极保护方面主要有《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和《建立北极理事会宣言》等。世界遗产保护方面主要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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