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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更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8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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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反映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3、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4、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5、在我国,现实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着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在机构、任务、对策或措施上的不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各部门法采取了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分开的方法作出划分。

    6、环境污染防治法并不是指单独存在的一部法律,而是环境法体系内同一类法律的总称。所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7、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六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是由下列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以及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所组成的。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保护法

    1、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报导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的侵害、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以及对财产的损害等方面。

    2、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3、大气环境标准主要指国家环保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

    4、在我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大气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对于上述三类功能区,依类别的不同相应地执行一级、二级、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但是都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6、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7、《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与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已有很大区别,其限期治理的对象都已发生变化。

    8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陆军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并按排放总量核定收费制度,而不执行一般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制度。

    9、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依照法律的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10、《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制等措施。

    11、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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