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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十二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二章 信用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用卡的概念与管理

  一、我国信用卡的概念与发展

  1.信用卡的概念:银行向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费用、储蓄和汇兑多种功能。

  2.信用卡的种类和发展:

  依据不同分类及其发展,信用卡有 不同种类。

  按适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按载体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或IC卡)。

  二、我国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内容

  1.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必要性

  2.信用卡管理主要内容:

  (1)统一管理: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格式、颜色、使用办法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由各个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2)特许制度:信用卡由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未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出也不得发行信用卡

  (3)银行内设部门:有权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但是该部门是银行的内部部门,与银行统一核算,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系统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节 我国信用卡业务规则

  一、业务规则

  1.单位卡特殊标志;在卡面左下方凸印“DWK”字样,并在该字样的右边印制持卡人姓名(拼音),以区别个人卡

  2.标准管理;

  3.交存备用金及担保;

  4.授权审批制度;

  5.通存通兑(银联)

  6.允许的透支;

  7.透支计入贷款。

  二、特约规则:

  1.不得拒收;

  2.不得支付现金;

  3. 手续费限制

  三、业务管理:

  1.特许业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所属分、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应报其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2.资格条件;

  3.申请资料;

  4.章程主要内容;

  5.报表。

  四、信用卡申领与销户:

  1.申领资格资格条件;

  2.申领程序;

  3.账户管理;

  4.销户;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

  (3)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信用卡45天的 ;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2年以上( 含2年 )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止付;销户时单位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5.挂失。

  五、转账结算:

  1.消费用卡: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应当遵守有关的一次消费更高限额,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的结算

  2.审查要素;

  3.受卡程序;

  4.结算程序:

  (1)进账处理

  (2)退货处理

  (3)清算资金

  (4)付款划转

  (5)异地转账。

  第三节 《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金钱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罚分为: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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