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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七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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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储蓄的概念与发展

  储蓄的法律含义:储蓄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它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与程序

  一、活期储蓄

  是一种随时可存、随时可取,金额和存期都不受限制的灵活方便的储蓄。开户起点为1元,每年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其息。结息日为6月30日;活期储蓄利率比定期储蓄的利率低

  二、定期储蓄

  是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时间,到期或按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可分为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起存点是50元,多存不限,一次存入,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可以提前支取,储户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可以支取全部或一部分存款,但一张存单提前支取一次为限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时,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之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按照新利率计算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存储金额由储户在开户时确定,以后每月存款一次,在一个月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存储;另一种是积零成整,由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支取的一个整数,利息事先算好,计算出每月应存的金额,以后由储户选择到期支取本息。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期支取利息。这种储蓄的利率与零存整取利率相同,比整存整取低一档。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由储户确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5.定活两便储蓄:

  第三节 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一、代取、提前支取和挂失的规定

  1.代取的规定。定期储蓄委托他人代取,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不需查验其他证件。

  2.定期储蓄不到期支取,储户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并由银行验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时,可提前支取一西,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原存日期和利率计算

  3.留有印章样本,凭印章和身份证件支取。

  4.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止付。

  二、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存款的规定

  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和税务部门有权查询或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第四节 《储蓄管理条例》

  1.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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