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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十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

  1.主要表现形式:(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2.外汇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二、外汇的作用

  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有四种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储备手段。

  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际的作用主要是: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

  三、外汇管理的意义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本国境内的外汇首府、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管理。

  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采取外汇管制的目的是:

  (1)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

  (2)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

  (3)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1.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是对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仍然实行外汇管制

  第三节 1997年的《外汇管理条例》

  一、新的管理原则

  1.针对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现实,规定管理外汇的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算结算。

  4.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

  二、经常项目外汇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项目。经常项目外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内。“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的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使用的外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我国境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者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需要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审批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年汇出手续

  2.从境外借款

  (1)境内机构从境外借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3.境外发行债券和对外提供担保

  (1)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经过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4.外债登记

  我国实行外债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特许制度:

  在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且还要在经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超出范围限制。未经过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按规定开户与准备金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并且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以及建立呆帐准备金,并受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四节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套汇行为及处罚

  下列行为属于套汇行为:

  (1)除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3)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4)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势偿还的;

  (5)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6)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等。

  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汇行为

  下列属于逃汇行为: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中外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

  (2)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保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3)驻外机构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

  (4)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派驻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该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扰乱金融的行为

  扰乱金融的行为指:

  (1)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范围的扩大外汇业务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3)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贷款、转记、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

  (4)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以及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到未经批准的外汇调剂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的

  (5)违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其他行为

  四、《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五节 外汇担保管理

  一、外汇担保的概念:外汇担保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券人提供的担保

  1.我国外汇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借款担保:既包括境内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的担保,也包括我国驻外企业的境外借款担保,还包括我国过程承包公司在国外借款和外国公司提供的贷款的担保

  投标担保:它是我国外汇担保认为我国过程承包公司对外国招标项目德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公司履行标书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投标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担保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履约担保:它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及其银行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出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期、按约定地点和约定的货物交货;进口商的履约担保是保证按约定条款接货与付款

  二、外汇担保人的法律地位

  外汇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所在国的法律

  外汇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担保人应是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担保

  2.担保人对主债务担保的范围与期限,应在担保合同中写明,如未写明,推定担保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一项主债务有两个担保人时,除约定按份担保者外,两者互相负连带担保责任

  4.被担保的主合同如被法院确认无效后,主债务人应当返还财产或平常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担保人仍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的一般性权利有:

  1.有向主债务人收取担保费的权利

  2.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后,向主债务人追索赔偿的权利。这种追索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就应当通过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下来

  3.在主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

  4.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修改主合同,或由于债权人的过失引起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有解除担保责任的权利

  三、外汇担保管理及有关规定

  担保资格的期限: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对外担保,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资格对外担保的机构,是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

  第六节 金融机构代客买卖外汇管理制度

  一、即期与远期外汇买卖

  即期外汇交易是在买卖契约成立的当天或次日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按商定的汇价订立买卖合约,在约定的将来日期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二、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的过程性规定

  1.可户在委托之前,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准

  2.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申请时,要审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没有上述贸易合同或其它经济协议的委托不予接受

  3.客户在金融机构接受委托后,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融机构代理完成外汇交易后,客户能够实际履行交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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