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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十六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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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所得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基金单位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费用低。

  (4)能够阻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的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证券投资是由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撤回投资,如要撤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边线;投资基金则需要时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边线,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两者区别: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

  (3)基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单位的投资策略不同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两者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法人资格不同

  (3)投资者地位不同

  (4)融资渠道不同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

  (6)基金经营的期限不同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1.申请设立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失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方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2.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回提交相关文件

  3.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申请设立基金的权利

  义务:公告招募说明书;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

  额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

  二、募集

  1.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4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发起人应当与基金募集前3天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该基金方可成立

  三、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以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有证券交易所制定,保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也要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的义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人只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门不应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二、基金托管人

  1.指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由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三、基金管理人

  1.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2.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更近3年连续盈利;

  (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更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契约

  二、托管协议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与监管的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规定:

  1.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运用。

  2.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禁止的行为

  (一)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四)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六)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八)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十一)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财务运作的法律要求

  (1)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3)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4)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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