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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三章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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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制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法制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

  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

  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和统治所必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怕经所作的科学总结和概括。

  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统一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为:(论述)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不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五、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二者紧密相结合的更根本的表现,就是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六、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七、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是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有效办法。

  八、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论述)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放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总之,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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