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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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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但是行政案件则只有一部分归人民法院管辖。

  四、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由行政机关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更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八、行政诉讼之所以由被告一方负责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

  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十、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十一、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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