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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2008年09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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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法

  一、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鲜明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方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刑法的惩罚性任务和保卫性任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可分割的。

  五、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从其基本内涵出发,派生出四项有关的要求:

  1.排斥习惯法;

  2.反对不定期刑;

  3.禁止使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七、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和结果都不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八、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们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更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至于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则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九、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的问题,如果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更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十、不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以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主要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十二、犯罪这个概念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十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十四、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五、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十六、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十七、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被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十八、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旬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十九、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十、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因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十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4.防卫不能过当。

  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二十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十三、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二十四、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十五、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是预备犯。构成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十七、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所造成的危害,一般说来要小于既遂犯,因而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十八、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十九、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三十、前一种情况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 中停止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十一、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十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是指:

  ①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

  ②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十三、正因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下列三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同时犯罪。

  2.共同过失犯罪。

  3.单方故意犯罪。

  三十四、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人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十五、犯罪集团的特征是:

  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三十六、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十七、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八、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教唆犯的罪名,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十、刑罚:是审判机关心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也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四十一、刑罚具有下列三个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更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四十二、刑罚的目的:寓教于罚,罚教结合,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更终消灭犯罪的目的。

  四十三、预防犯罪包括:

  1.特殊预防:指通过处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亦即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

  2.一般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而不可偏废的。

  四十四、我国刑罚分为:

  1.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四十五、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更多不能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十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实行同工同酬。

  四十七、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更高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十八、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更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十九、有期徒刑和拘役虽然都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简)

  1.适用对象不同。

  2.期限不同。

  3.执行场所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五十、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十一、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五十二、死刑的适用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更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更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适用死刑的一种制度。

  五十三、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五十四、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五十五、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十六、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十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五十八、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情节严重的贪财图利的犯罪。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五十九、没收财产和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时,虽然都是对其财产的剥夺,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如房屋、家具、存款等。

  2.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是一次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存在分期没收的问题。

  六十、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十一、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2.以刑法为准绳。

  六十二、量刑要作到以刑法为准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及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制度的各种规定,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等。

  2.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具体犯罪处刑的规定,除了刑法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超越法定刑的限度。

  3.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据以决定刑罚的轻重和是否免除处罚。

  4.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处理犯罪物品的规定。

  六十三、量刑情节以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1.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2.酌定情节:指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是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六十四、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十五、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十六、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六十七、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六十八、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六十九、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七十、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七十一、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七十二、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用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七十三、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假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期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七十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无以上三种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七十五、在刑法理论上,时效可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七十六、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七十七、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更高刑为不满5年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更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更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更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更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的追诉期限,都不能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十八、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家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七十九、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八十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十二、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十三、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行窃的行为。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

  八十四、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八十五、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八十六、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八十七、对贪污罪的处罚有下列四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八、贿赂罪:是受贿赂、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合称。

  八十九、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九十、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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