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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4)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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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1、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的活动之一;

  2、要遵照一定和程序;

  3、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本质上是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原则 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三、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

  2)国务院;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更高人民法院;

  5)更高人民检察院。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宪法要2/3以上多数通过;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宪法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由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二、种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 是指用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我国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非规范性文件指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件有效而不包含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划的文件。如判决书、结婚证等。我国的法律湫源主要有两大类:宪法和法律;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

  四、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 技术性工作,不是立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法律编纂 是立法活动,实际上是用一部完整的部门法文件代替以前的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念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律体系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包括国际法这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几个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不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而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我国的法律对我国的公民、居留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效力。

  三、法律的解释

  四、法律的遵守

  五、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要和客观要件相区分。

  2、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行为、违法结果,时间、空间等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为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对象或标的)和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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