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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5)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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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证)。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包含两个方面:国体(内容)和政体(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六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根本原则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国家的总章程,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方面 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 国家赋予宪法以更高的法律效力 一是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依据;二是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或所确定的原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按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划分)。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的发展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共产党在1934年的苏区和49年《共同纲领》属宪法。建国以来,有54、75、78和82年四种宪法。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论 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因为:1、工人阶级占少数;2、专政的对象是少数,“人民”“民主”“专政”可反映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3、“文革”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驶;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第五节 国家的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六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第七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的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妇女、儿童

  8、华侨的政治权益

  第九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概说 广义的国家机构包含共产党、工青妇等。

  二、体系

  三、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中批准省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职权中有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戒严、决定特赦。

  六、国家主席的职权 与更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驶

  七、国务院 职权中有批准省市的区域划分、部分省市范围内的戒严

  八、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行政首长则应是本民族人。

  九、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的例外条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十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宪法自身的保障 规定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权威性;规定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合宪性审查。

  二、普通法律的保障

  三、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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