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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3)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本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是更新、更高的也是更后一个类型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不能继承现成的旧国家和法律;但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和特点是,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而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关系和社会社会秩序,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特点和优越性:(两个相统一)

  1、具有鲜明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相统一的特点。

  2、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自觉守法相统一的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先锋队与全体人民、党与国家(党政)的关系。

  1、党和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A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B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务的案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两者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2)提出和制定主体不同;

  3)党的政策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适用范围不一样;

  5)党的政策广泛些,不必都制定成法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而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律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四、对外方面的作用

  五、正确估量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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