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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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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和利益和意志,不用依靠暴力强制。更严厉的惩罚就是逐出氏族组织。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

  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到成文法这样一个变化过程。成文法律的发展,又可分作记载习惯法为主和以立法(制定法)为主两个阶段。世界各国早期的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和审判经验的简单地条文化。

  四、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 两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和公有制。

  2.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不同。

  3. 形成方式不同。

  4. 两者保证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5.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属地和属人。

  6. 两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更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除法律外,还有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更大利益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本质的其它方面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是特殊的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区别: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2、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4、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

  三、法律的社会职能

  国家和法律都执行着政治职能(由政府同人民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不对立。

  法律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的专政的工具。

  第三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法律和政治 政治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三、法律和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是一致的。区别是:

  1、存在的时间不同。

  2、调整的范围不同。

  3、实施的方法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法律体系的一元化和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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