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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房地产法》复习资料(3)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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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房地产相邻权的种类:①因使用邻地、通道,或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②因相邻环境保护而发生的相邻关系;③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④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42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的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43 处理相邻关系应注意的原则:①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②是否有利于方便人民生活;③是否有利于团结互助;④是否公平合理。

  44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有: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45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主要有德国法模式、托伦斯模式和法国模式三种。从实践来看,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

  46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

  房产产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包括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税费发证等五道程序。

  47 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均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按登记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地产权属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的程序:①申报;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颁发土地证书。变更登记的程序:①变更申报;②变更调查;③变更审核;④变更登记注册、发证。

  48 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私房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所遗留的房屋转移给有权接受的人所有的法律关系。私房继承的条件:①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的遗产-房屋;③必须有继承人。

  49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应注意两点:①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②房地产开发既可以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是继之进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特征:①涉及面广;②工程项目多;③投资量大;④建设周期长。

  50 房地产开发的类别:①单项开发、小区开发和成片开发;②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③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拆迁改造。 房地产开发应注意的事项:①总体效益开发;②严格按用途、期限开发;③设计、施工规范;④居民住宅优惠开发。

  51 房地产开发用地:就是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用地。其含义包括:①从权利性质来看,房地产开发用地仅指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指取得开发用地的所有权;②从土地所有权来看,仅指城镇国有土地,而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③从土地范围来看,出让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一种地上使用权,该土地的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人属于国家所有。

  52 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①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及保持少量必要的行政划拨;②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物权;③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④建立系统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要件。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其含义包括:①以营利为目的;②营业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和经营;③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种类有: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54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③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①申请登记;②发给营业执照;③备案。

  55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①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要条件;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后的备案制度;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等定级;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6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③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④有足够的专业人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7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②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③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④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⑤依法缴纳税费;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禁止行为: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④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回避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赔偿制度。

  58 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房屋拆迁的种类:①市政动迁和社会动迁;②征地拆迁和非征地拆迁;③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房屋拆迁应注意的事项:①服从国家利益;②符合城市规划;③保护合法权益;④谁拆迁、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的程序:①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②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③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④发布拆迁公告;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⑥实施房屋拆迁。

  59 房屋拆迁补偿:是拆迁人依法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弥补。房屋拆迁补偿必须坚持统一作价、等价交换、区别对待和按质论价的原则。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三种: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包括房屋产权人,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迁,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60 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另外提供房屋以供居住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房屋调换:是双方交换房屋使用权的行为。调换房屋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房屋租赁权的互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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