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管理
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管理
1.法律地位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2.设立条件和程序(略)
3.监管
中国银监会对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其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资料报送、改制与撤销等方面。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论是外国银行代表处还是其工作人员,都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银监会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题·单选题]下列外资金融机构中不得从事经营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是( )
A.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
B.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
C.外国银行驻华代表处
D.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正确答案]C
外国银行代表处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代表处。
[试题·案例分析题]2003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甲银行见有利可图,随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3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
问:(1)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违法之处有:
①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转于自考365)
②将拆入资金借贷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案]《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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