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考试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助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专业公示的要求及《关于北京市申请心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等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的复函》(考委办函[2007]11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对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附件: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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