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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章

2006年08月1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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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境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

  1873、1880、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霉雾事件,死亡上千人。

  1873年,日本二氧化硫造成农业损害。

  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主要立法。

  “公害”一词更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

  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2002年10月,简答)

  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大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

  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更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中说:“草本荣华滋硕之时,……。”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更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主要有: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

  《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莛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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