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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二十九章

2006年08月2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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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环境与发展

  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前言中,就特别提到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983年建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委员会),它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了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阐述了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为了统一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认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规划理事会在1989年召开的第15届会议期间,经过反复磋商,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指出,

  可持续发展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

  要达到可持续的发展,涉及国内合作和国际合作;

  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走向国家和国际公平,包括按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计划向其提供援助;

  可持续发展要有支援性的国际经济环境,从而导致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意味着要维护、合理使用并增强自然资源基础;

  可持续发展还意味着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关注和考虑,而不是在发展援助方面的一种新的附加条件。

  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

  当代人需要发展,以不断地改善生活条件,但不得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

  当代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发展,尤其是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优先要求。同时,发达国家必须改变其挥霍浪费地球环境资源的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并对全球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在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需要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尤其是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体现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来的。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5个重要国际环境保护文件。

  第二节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人类共同利益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和印度等国在1955年亚非国家万隆会议上所倡导,后来在国际关系中被广泛引用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充分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互利关系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是国际环境法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原因,也是其更基本的原则。

  二、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障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除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公约之外,区域性和双边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甚至各国国内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同样遵循着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例如日本的《环境基本法》。

  三、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协调

  第三节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一、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基本含义:

  一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广泛参与的国际环境合作;

  二是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

  国际环境合作是保障所有国家有效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唯一途径。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内容

  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能力

  重点在于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

  防止环境问题的越界转移

  环境不利变化的预先通告、协商和相互援助

  采取区域环境保护措施

  采取全球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环境损害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规范

  建立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经济制度

  第四节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就国际环境关系的现状而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

  二、有差别的责任

  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承担一份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负有同等的责任。

  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所造成的有害影响比发展中国家要大得多。

  三、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第五节  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一、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一是表现为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环境退化后果的主要承担者和环境问题的更大受害者。

  二是表现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些特有的、更为紧迫的环境问题。

  二、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是指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采取任何行动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不得阻碍和影响其谋求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努力。

  第六节  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体现

  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各国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

  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联合国大会多次决议宣布过的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强调重申,责任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适用的特殊要求。

  所谓各国的“本国自然资源”,根据国际法的新发展,应包括其领土范围以及其他管辖范围之内的所有自然资源。

  对于国家主权权利的任何限制,只能是来源于国际法。

  所谓“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是指不处于任何国家管辖下的环境区域,例如公海及其海底、南极、大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月球等等。

  它们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用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据为己有,保护和改善这些环境区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事项。这一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中,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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