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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考试大纲第八章

2006年05月22日    来源: 未知数XYZ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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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中国新闻法制历史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顾概括了中国新闻法制历史,并对清末报律、民国时期的新闻法状况作了重点论述。要求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客观地认识相关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及考核要求

  第一节、清末的新闻法

  1、清末报律(识记)

  清末的新闻法律主要是规范报刊等印刷出版物的活动,所以又被称为“报律”。清末的报律主要指先后颁布的这样几项法律:《大清印刷物件专律》(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大清报律》(1908),以及1911年的《钦定报律》等项专门性法规。其中1911年2月颁布的“钦定报律”名称并没有统一、固定,各报刊有时还用“修正报律”、“修订报律”等。

  2、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识记)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阴私、有错误须更正等,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3、清末报律在实施方面的特点(理解)

  在实践中,清政府还是竭力想用新闻法来统辖报业秩序的。(1)清末报律从总体上说还是被接受认可;(2)对因报道内容违法者尚能依报律惩处,且处罚渐趋轻缓

  4、清末新闻法的作用(理解)

  清末报律还是起到了进步的作用。(1)促进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2)是近代中国对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开端。

  第二节、民国时期新闻法

  1、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识记)

  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了诸多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规定,但主要的是1930年12月16日《出版法》;1937年《修正出版法》及《新闻记者法》。国民党内政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

  2、国民党政府新闻法制特点(理解)

  (1)压制进步言论,检查令迭出;(2)多元的报业结构已经形成,迫使其新闻政策有所转变。

  第三节、新中国的新闻法制

  中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特点(理解)

  中国是单一的成文法国家。就法的创制形式而言,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同等的,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是不相同的。我们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切入来考察中国新闻传播法,中国法律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上在全国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以上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此外,近年来国家也颁布了若干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媒介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中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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