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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

2006-05-10 10:16:00   文章来源: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考试中心、教育考试院)、卫生局,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卫生厅直属单位:

    为满足我省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对护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省自考委、省卫生厅根据主考院校意见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报考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凡在我省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均可报考护理学(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其中报考护理学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在申请本科毕业时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护理学专业专科证书。

    二、报名方法: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单位介绍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直接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以上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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