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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财政学考点:收入分配职能

2013年10月23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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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分配职能

  1、含义: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目标,对市场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进行调整,矫正收入分配结构、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

  2、内容: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调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未开征)。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贫穷救济、失业保险和收入补贴等措施,使低收入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增加。

  (3)通过税收、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工具,从宏观上调控分配。

  (4)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人口的合理流动,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遏制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3、实现途径:

  (1)调节消费成本:通过商品税、价格补贴、公共提供等方式,改变某些商品的价格结构。对奢侈品征重税,对生存资料课以轻税、零税率或者价格补贴,甚至免费分配。

  (2)调节可支配收入:通过累进的所得税、转移支付,或者直接调节工资结构。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作用效果主要体现在降低基尼系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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