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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司法审查制的特点

2014年06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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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后审查

  法院就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其实施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提出疑问而进行的审查。

  (2)附带性审查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有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此又可称为具体审查、个案审查。

  (3)间接审查

  司法审查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如果法律明显违宪,只要法院的审判不涉及该部法律,法院是无权纠正的,违宪的法律便任其存在。

  法院对违宪的法律、法令的裁决,只能“不执行”、“拒绝适用”该项法律、法令,不能公开宣布撤销该项法律、法令。

  (4)提起审查请求的主体广泛

  任何公民,只要其权利和自由遭到国家行为的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就相关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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