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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014年06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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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为三级: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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