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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宪法关系的构成

2014年04月0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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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主体简单地说就是宪法关系的参与者,是宪法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具体承担者。

  1.公民

  在立宪主义完成以后,公民才以宪法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公民是宪法规范的目的性、归宿性主体。

  (1)抽象层面的公民

  抽象层面主要表现为通常所说的人民,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相对应。人民可谓公民的集合体。

  (2)具体层面的公民

  在具体层面上表现为与一定利益密切相关的公民。具体意义上的公民可以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宪法关系中,公民主体一般以具体的形态出现。人民虽然以抽象、整体的形态出现,仍然是宪法关系的主体。

  2.国家

  国家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并非所有形态的国家均是宪法关系的主体。立宪主义以后的国家逐渐演变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国家的行为受到了宪法的规制,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将承担宪法上设定的责任。

  (1)抽象形态的国家

  抽象的形态是指国家这一抽象的、整体的概念,必须通过具体的形态来完成其职责与使命。

  (2)具体形态的国家

  具体的形态主要为国家权力的载体即国家机关。

  3.其他主体。

  如民族、政党、利益团体等。

  (二)宪法关系的内容

  1.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行为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资格,从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宪法权利,又被称为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所确认的可以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的资格。

  (2)义务

  义务是指行为主体为一定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宪法上的基本义务主要反映了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基本权力与义务。

  (1)权力

  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意愿的能力。

  宪法中的国家权力,又称为基本权力,是宪法关系内容的核心范畴之一。国家权力具有支配性,强制性。

  宪法为国家权力划清了界限,从而有效地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

  ①宪法通过权力分立的方式划分了国家权力,将国家权力细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

  ②宪法对每一种国家权利赋予了特定的职权范围。

  (2)义务

  义务主要体现为权力的责任。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

  ①国家权力的消极责任。即权力不得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②国家权力的积极责任。国家权力有义务和责任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

  (三)宪法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也即是公民和国家等宪法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公民的宪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行为,如行使参政权、罢免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权利行为来与国家的权力抗衡,推动宪法关系的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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