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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宪法解释的程序

2014年04月0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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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解释的提出

  宪法解释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提出,解释程序方可启动。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在宪法规范上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解释程序的提出主要体现在《立法法》中:

  我国宪法解释的提出主体包括:

  1.提出宪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2.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的主体,其具有广泛性。除提出宪法解释要求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宪法解释的建议。

  (二)宪法解释的审查

  在宪法解释的提出程序结束以后,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在接到宪法解释请求以后,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解释的请求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宪法解释请求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具体的审查报告。

  (三)宪法解释的决议

  经过宪法解释的审查程序以后,宪法解释机关则根据具体审查情况对请求事宜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经过审查的宪法解释请求,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宪法解释的决议。

  对宪法进行解释时必须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可用举手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宪法解释的公布

  宪法解释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以决议等形式作出正式的宪法解释以后,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公布,通常宪法解释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一般由国家元首来进行公布。

  我国,宪法解释一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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