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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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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领会]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围绕银行卡账户而形成的一种结算关系。结算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指示发卡银行按照其指令(体现为签购单上的签字)向特约商户付款。此外,在借记卡法律关系中,由于银行不垫付资金,因此借记卡用户需要在银行保持一定的存款,因此二者之间还存在存款关系。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当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时,还存在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贷款关系。

  2.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领会]

  发卡银行的权利主要包括:

  (1)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2)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3)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可以扣减持卡人保证金或向保证人追索,也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发卡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1)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不得加入不公平损害持卡人利益的格式合同条款。

  (2)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3)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者本月无新交易时除外。

  (4)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

  (5)保密义务。

  (6)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同中其中应特别说明密码的重要性。

  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3.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领会]

  持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3)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4)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

  持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转于自考365)

  (1)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2)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不得恶意透支。

  (3)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4)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付发卡行已经对外付出的款项。持卡人一旦在签购单上签字,就视为对发卡银行作出了“付款”指令。发卡行付款后,借记卡持卡人承担其账户金额减少的后果,贷记卡持卡人则承担偿还欠银行款的义务。持卡人与商户发生的纠纷是消费合同项下的纠纷,只能与商户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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