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金融法 > 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

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领会]

  1.外汇担保的审批

  我国外汇担保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外汇担保合同的登记

  经外汇局批准后,外汇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登记。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外汇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在无需审批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合同,依据现行外汇监管规章的规定,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金融法》课程辅导。

  编辑推荐:

   2014年自考网上培训辅导课程全面热招 更低只需60元!

  “自考试题库”手机应用免费下载中!海量试题 随时自测

  第一时间获得自考报名、成绩查询信息 请关注自考365官方微信! 

自考365网校官方微信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