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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外汇担保人资格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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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担保人资格及担保对象范围

  1.外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目前,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对外担保。一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具有外汇收入来源、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其中,担保人为贸易型内资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担保人为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2.外汇担保的对象范围及其限制

  外汇担保的对象是有外汇借款、境外投标及履约等活动的企业。

  根据现行法规和规章,对外汇担保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1)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2)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3)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4)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5)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3.外汇担保的限额

  根据现行法规,外汇担保限额根据担保人的性质而不同:(1)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2)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拟为乙企业举借外债提供担保,已知甲企业现有净资产为30亿元人民币,上年外汇收入为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可提供担保的数额更多为( )亿元人民币。

  A.30

  B.15

  C.5

  D.2.5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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