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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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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识记]

  《贷款通则》中规定了贷款人的概念。首先,贷款人在我国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下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其次,我国目前实行贷款业务特许制度,即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没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从事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领会]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情况;(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3.贷款人的义务[领会]

  (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及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转于自考365)

  [例题·单选题]贷款人对短期贷款申请的书面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

  A.1个星期

  B.1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B

  4.《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限制[领会]

  (1)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①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②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③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④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或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等等。

  (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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