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现状
1.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历史沿革(略)
2.金融租赁的主要形式[领会]
(1)自营租赁
承租者根据自己所需的设备,先同厂商洽谈供货条件,然后向出租者申请租赁预约,经出租者审查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出租者再向厂商订货,并让其向承租者直接发货,设备经承租者验收或使用被认为合格,租期即行开始。承租者按合同交付租金,并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这种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与设备耐用年限相同,中途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2)售后回租租赁(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
(3)转租赁(转租)
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例题·单选题]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种金融租赁的形式为( )。
A.自营租赁
B.介绍租赁
C.回租
D.转租
答案:C
3.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领会]
(1)金融租赁的专业化
(2)金融租赁运作过程
①设备审批和选定。
②申请租赁。
③订购设备。
④直接发货。
⑤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于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计入租金,。当然承租者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⑥支付租金。(来源:自考365)
⑦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租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金融法》课程辅导。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