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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对外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监管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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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监管

  1.基本要求

  股东资格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对外商独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设立或一家外资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资银行。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前述“基本要求”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练习·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具备的条件中,不包括( )

  A.必须是商业银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C.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D.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正确答案]D

  3.对中外合资银行股东资格的特别规定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练习·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无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必须是商业银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D.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正确答案]C

  4.对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特别规定

  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符合前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2)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练习·单选题]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要求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 )

  A.100亿人民币(转于自考365)

  B.100亿美元

  C.200亿人民币

  D.200亿美元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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