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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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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因其具有涉外因素,而所涉及的国家婚姻家庭规定各不相同,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的冲突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未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指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该法第8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还指出,依照该法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l1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这一规定符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但如果立法者对于现行冲突规则应否继续适用不置可否,则会造成新旧冲突规则并存甚至相互抵触的局面。为此,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和《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法律适用法》确立了关于更密切联系原则,20世纪70年代,确定法律适用的更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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