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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0-12-22 09:47:19   文章来源: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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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自设立以来,开展了三届优秀自考生的评选表彰活动,对鼓励广大自考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三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宣传自学考试考生自强不息、努力上进的先进事迹,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蓬勃发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自考生的活动。具体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和表彰名额

  本次活动设立“优秀自考生”和“十佳自考生”两个奖项。评选“优秀自考生”200名,从中评选“十佳自考生”10名。

  二、评选对象

  已通过8门及以上自学考试课程的在籍考生和2007至2010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三、获奖条件

  “优秀自考生”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3、热爱本职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成绩优秀或作出较大贡献。

  “十佳自考生”从“优秀自考生”中产生,为事迹突出者。“十佳自考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努力拼搏、自强不息、不畏困难,具有坚强的学习毅力,学习经历和感人事迹;

  2、考生的经历或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体现了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

  3、爱岗敬业,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四、评选办法

  各省级考办,按所分配的名额,根据评选对象和获奖条件进行初评,如实填写《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登记表》(一式五份),于2011年1月15号之前将材料报送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考办助学管理处)。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省推荐的材料,评选出获奖人员。

  五、表彰与奖励

  全国考委和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择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予以宣传。

  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评选活动;在深入挖掘自考生生动感人的典型事例的基础上,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刘阳

  电话:(010)82520396

  邮箱:liuy1@mail.neea.edu.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立业大厦

  邮编: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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