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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4)

2011年03月17日    来源: 新浪教育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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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更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

  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遗嘱等出具的证明书。

  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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