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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7)

2013年07月18日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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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 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享有:

1、人身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更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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