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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招考办提醒全省自考考生做到25个“不要”

2012-10-19 16:08:26   文章来源: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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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本月二十、二十一日进行。本次考试继续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出处理。

  省招考办提醒广大自考生:遵规守纪,诚信参考,做到25个“不要”:

  1、不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要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不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不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不要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不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不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不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不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0、不要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1、不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2、不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13、不要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14、不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15、不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6、不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17、不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8、不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9、不要借助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

  20、不要做其他可能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1、不要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2、不要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23、不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4、不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25、不要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行为都属考试违规行为,其中前8种属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的考生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后17种属考试作弊,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将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而且作弊行为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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