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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命题重点(3)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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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获准注册,能够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现分述如下: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别开来,又有使消费者通过它分清商品和服务的出处。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构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商标虽然构杨要素缺乏显著性,但该商标却可使人识别出商品的来源,对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要求成员国准予其注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所谓商标禁用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首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该规范知用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艰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避免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引起的商标混同现象,我国商标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对将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已经公告后,经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注册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试述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物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之间的区别?

  答: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正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二,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具体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须程序。三,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则不限。四,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己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即是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或者是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五,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但对于由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注册人还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一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试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包括:一,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二,维护被许可 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铲措施予以制止。三,监督被许可 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 人的义务包括:一,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二,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姓名。三,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四,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二十二章。商标管理。试述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另一个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查商标所有人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二,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三,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发迹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四,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五,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六,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七,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负责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八加强对己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九,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十,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商标汉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二,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四,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五,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六,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1.试述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答:《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国实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以下几项规定: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三,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仍然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同样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转告规定》要求式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或应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面,将他人己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十六章 厂商名称权

  1.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试述对厂商名称权保护的主要表现?

  答:根据现行厂商名称的有关立法规定,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二,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一,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二,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厂商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章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1.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传统工业产权的区别?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虽归类于工业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该类权利的基本特征:一,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共有权意味着,一是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二是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都可提起诉讼。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个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附着的是地理标记,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是一种无法定消灭事由的记续性权利。三,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

  2.试述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答:关于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有相关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更早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法于罅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罅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出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更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第9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有限制?

  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一,合理使用。为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二,反向工程。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力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蛤该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其目的在于分析,评价布图设计,以便于在些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2)对于所复制的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3)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符合原创性要求。三,权利穷竭。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需再经过权利持有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四,善意买主。依据不知情不侵犯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五,强制许可。凡第三人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章 植物新品种权

  1.试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程序?

  答: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一,申请,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所涉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互惠原则依条件办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二。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它们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以寄出的邮戳为申请日,外国人根据本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对于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缴纳申请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三,审批机关的审批程序如下:1)初审,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对品种权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2)实质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审查费以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3)复审,申请人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编 知识产要国际保护

  1.试述《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1993年12月15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达成了《知识产权协议》并将文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更后文件》。《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使知识产权从文化科学领域正式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第一次直接同国际贸易发展挂钩,同时也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它在推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二,基本原则。主要有“更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要所要求的更广播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有关于集成电路和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组织,车民待遇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更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议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其他任何其他缔约方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三,著作权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 ̄21条及附件的规定,但将该公约第6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四,邻接权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五,商标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允许各种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作为商标注册;缔约方可以根据使用来决定注册,但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构成申请注册的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独占权,商标的首次使用以及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缔约方可以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可以不允许实施商标的强制许可。六,专利权保护。协议规定可以获专利的主题,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对于植物新品种,缔约方可采用专利方式或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给予保护。七,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给予保护,但协议未规定具体法律形式。八,实施程序。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从民事,刑事,海关方面保证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九,争议的防止和解决。协议规定”透明度“原则,即在争端预防方面,缔约言应将其依本协议制定的法律,规则,法院判决以及一般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在争议解决方面,协议规定了特别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原则上以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全体与另一方或几方协商。缔约方全体可作出裁决,若确认另一方严重违反关贸总协定,则经半数以上通过后可暂停违约方依谇总协定享有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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