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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及论述题汇总(2)

2007年01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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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简述邻接权的概念。

  答: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2.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答: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 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23.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答:(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9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4.简述表演者的义务。

  答:(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5.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是什么?

  答:(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0

  26.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答:(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7.简述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答:(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从以上规定可知,广播组织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29.简述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答:(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30.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31.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几个特征。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32.著作权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为什么?如果可以,其具体形式是什么?

  答:著作权可以用来作为债的担保,因为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还债,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全部价款优先偿还债券,其中债权人即成为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著作权人则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著作财产权则称为质物,著作财产权的质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3.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4.合理使用的条件。

  答:第一,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5.试比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

  答: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之处表现在:①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③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为: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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